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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本科学生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

|您是第:位浏览者|     发布时间:2017年09月13日 17:00

结合《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本科学生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》及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《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学生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》。

一、课外创新实践活动的范围

指经学校或学院(系)认可、以培养学生创新能力、创业能力和知识应用能力为主的课外学科或科技实践活动,包括各种校内外学科、科技竞赛、校内外技能竞赛、论文、证书、大学生创新基金、省级大学生创新试验项目、学术讲座、志愿社区服务、社会调查、文体活动及竞赛等活动。

二、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要求

学生通过参加由学校或学院(系)组织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需取得6个课外创新实践学分,均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认定后登记,报教务处审核。

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取得总体分为三大类:

第一类为专业实践类,包括发明专利和著作权登记、发表学术论文或作品、参与创新基金项目、参加学科及科技竞赛、获得各类专业资格证书

、参加专业学术活动、教师科研和实验室(实习基地)建设、创业、考研等。此类要求每个学生最低取得2个学分,不设上限。

第二类为社会实践类,包括假期的社会调查、“三下乡”、志愿者服务等。此类要求每个学生最多只能取得2个学分。

第三类为文体活动类,包括学校和学院组织的所有文艺和体育比赛、英语竞赛、影视配音、人文及党团知识竞赛、辩论赛、相关政治会议等。此类要求每个学生最多只能取得2个学分。

三、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具体认定标准

(一)发明专利和著作权登记。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,每项每人记6学分;成功申请发明专利,每项每人记2学分;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,每项每人记4学分;成功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著作权登记,每项每人记1 学分。

(二)发表学术论文或作品。学术论文或作品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,第一作者记2学分;在上述类型的核心刊物上发表,第一作者记6学分;第二、三作者则减半记学分。

(三)参与创新基金项目。获学校学生创新基金立项的课题组前三名主要成员,每人记1学分,第4-5名,记0.5学分;通过结题验收的学生创新基金项目组成员,前三名记2学分,第4-5名记1学分。获省大学生创新试验项目立项的课题组前3名主要成员,每人记2学分,第4-5名记1学分。通过结题验收的学生创新试验项目组成员,前3名每人记3学分,第4-5名记2学分。

(四)参加学科及科技竞赛

1.参加校内学科、科技竞赛,完成竞赛且成绩合格,记1学分;获得三等奖(含)以上,记2学分;

2.参加省级学科、科技竞赛,完成竞赛且成绩合格或获成功参赛奖,记1学分;获得优秀奖、三等奖,记3学分;获得二等奖(含)以上,记4学分;(参加多所高校联合举办的技能竞赛,也属于省级竞赛,例如:广东工业大学主办的技能竞赛)

3.参加国家级学科、科技竞赛,完成竞赛且成绩合格或获成功参赛奖, 记2学分; 获得优秀奖和三等奖,记4学分;获得二等奖(含)以上,记6学分;

(五)获得各类专业资格证书。参加本专业相关的行业、国家专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资格证书考试,取得初级、中级或高级证书,分别记 1、2 和 4 个学分。认可的证书种类、等级及认定学分数由院(系)根据专业特点确定。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认可的证书有:中、高级化学分析工、ISO14000内审员、清洁生产审核员等证书。获得广东省、国家和国际认可证书取得的创新学分累计最多分别不超过4学分。

(六)参加专业学术活动、教师科研和实验室(实习基地)建设等工作。学生在校四年期间,参加院(系)规定数量的学术讲座和学术活动,并撰写达到要求的学习报告,加0.5学分/次;或参加教师科研、实验室(实习基地)建设40学时以上,工作成绩或水平达到院(系)要求,可记1学分。此项累计最多不超过2 学分。

(七)成功创业者记4学分,未成功者记2学分;考上硕士研究生记4学分,未考上者记2学分。

(八)参加暑期社会调查、“三下乡”等实践活动。参加课外社会实践,受到国家、省(部)、学校(含厅、局级)表彰者分别记2学分;虽未受到表彰,但向院(系)提交较高水平的调研或总结报告或参加经院(系)认可的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表现良好,经认定成绩优秀者记1学分,未被认定成绩优秀者记0.5学分。

(九)参加大型志愿者服务及社会服务(例如:奥运、亚运会志愿者服务)。大型志愿者服务,参与者记1学分,评为优秀者记2学分;参加社区服务者,累计3次者记1学分,累计6次者记2学分。

(十)参加校级、院系文体活动及竞赛。校级文体活动及竞赛,参与者加0.5学分,获第2-5名,加1学分,第1名,加2学分。参加院系体育文化活动,参与者加0.3学分,获第2-3名,加0.5学分,第1名,加1学分。此项最多不超过2学分。

四、补充说明

本《标准》未提及的创新实践活动,可由院(系)提出,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,补充认定标准后执行。

本《标准》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

二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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